(2017)川1381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现平与桂正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平,桂正里,李术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3305号原告:陈现平,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家正,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正里,男,生于1944年9月17日,汉族。被告:李术云,女,生于1950年1月29日,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