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建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柳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旭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旭名下银行存款32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郭春玉名下银行存款981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旭名下银行存款32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颖审 判 员 赵凤利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