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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荣与被执行人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荣,张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荣,女,满族,住虎林市阿北乡。被执行人张洪军,男,汉族,住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荣与被执行人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