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牟麦来也与马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麦来也,马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441号原告:牟麦来也,女,生于1984年10月15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建华,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麦来也诉被告马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麦来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麦来也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麦来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牟麦来也负担100元。审判员 裴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金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