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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牟麦来也与马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麦来也,马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441号原告:牟麦来也,女,生于1984年10月15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建华,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麦来也诉被告马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麦来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麦来也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麦来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牟麦来也负担100元。审判员  裴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金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