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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早上,被害人冯某将其车牌号为粤A×××××的灰色大众牌小轿车停放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二路锦江美食店门口。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锦江美食店饮酒后以被害人冯某停放的车辆阻碍做生意为由用老虎钳剪掉该车四个轮子的充气嘴,用脚踩车头盖,踢碎挡风玻璃,用茶壶砸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多处受损。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8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780元作为车辆的维修费和拖车费,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早上,被害人冯某将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灰色大众牌小轿车停放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二路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锦江美食店门口的公共停车位。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锦江美食店饮酒后以被害人冯某停放的车辆阻碍其做生意为由用老虎钳剪掉该车四个轮子的充气嘴,并用脚踩车头盖,踢碎挡风玻璃,用茶壶砸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多处受损。当晚,公安民警接报后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8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780元作为车辆的维修费和拖车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据、发票、谅解书、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侦查说明及现场方位照片,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蔡某1、邓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1、郭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的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某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永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