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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金波、杨信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金波,杨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代表人:龙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波,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杨信兵,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波、杨信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金波、杨信兵列入被失信人员名单,并提取被执行人金波、杨信兵工资收入每人每月2000元到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