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与敏学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敏学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679号原告: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6号1号楼6-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胡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建新,该公司商管经理。被告:敏学清,男,回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与被告敏学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以被告去向不明,且有部分货物在店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青海铭嘉家私有限公司莫家街铭嘉茶叶古玩城负担。审 判 长 张华平审 判 员 何亚峰人民陪审员 史华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米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