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凡,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凡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