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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余杰与徐勤锋、丁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杰,徐勤锋,丁伟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84号原告:何余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勤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丁伟亚,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何余杰与被告徐勤锋、丁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余杰以与被告徐勤锋、丁伟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勤锋、丁伟亚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余杰撤回对被告徐勤锋、丁伟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何余杰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