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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76唐华明与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明,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唐华明,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8406-7。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唐华明与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支付唐华明赔偿金206202.72元。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未预交),由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公司资产全部设定抵押及质押,法定代表人杨建忠因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目前被执行人公司已被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生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全部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难外理变现。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屋,但均已设定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暂难外理变现。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7月19日,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唐华明到本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华明,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华明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除房产、车辆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房产、车辆暂难外理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