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明日与崔芳、刘兆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日,崔芳,刘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日,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崔芳,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刘兆林,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明日与被执行人崔芳、刘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