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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上海众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上海众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554号原告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付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上海众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