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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左柱壬、黄家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柱壬,黄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左柱壬,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个体户,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黄家发,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柱壬与被执行人黄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