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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xx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杨xx,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龙峰三路14号101(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308-1。负责人王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308号诚外诚商务楼四层1288号法定代表人董x,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6)京0112民初42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