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钟华强,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原审原告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汤玉梅,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原审原告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汤小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原审原告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汤立平,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原审原告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汤咏梅,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原审原告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汤艳梅,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原审原告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汤杰平,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艳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熊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凤明,系该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焕兰、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98040元。二、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焕兰、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545462元。三、驳回陈焕兰、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3856元,由陈焕兰、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负担15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63元,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134元。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日报)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医疗费损失87796.50元错误,应为78074.50元。2014年10月29日汤达洲家属等人交纳的9722元医疗费已在广州日报所缴纳医疗费的退费中予以抵扣,而不是汤达洲家属等人另外支付。二、一审判决认定总护理费122440元错误。汤达洲在ICU治疗的48天内无法接受护理人员护理,应扣除该期间的护理费用。汤达洲六次办理出院的医嘱均未注明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广州日报每次缴纳医疗费和结算汤达洲护理费用时,其家属等人均未主张护工之外另有家人护理。故汤达洲住院期间只委托护理人员一人24小时进行护理,按护理费130元/天计算852天,总护理费为110760元,扣除广州日报已支付的59966.53元,护理费应为50793.40元。三、汤达洲家属等人起诉请求丧葬费32395元、死亡赔偿金150964.50元,一审诉讼期间,汤达洲家属等人从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擅自变更丧葬费为36329.50元、死亡赔偿金为173786元,显然错误。四、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应以5万元为宜。五、一审法院认定鉴定费3740元错误。汤达洲在一审判决时已被认定死亡,一审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再判决广州日报承担伤残鉴定费用显然错误。六、一审法院认定按摩费用25410元错误。汤达洲受伤后处于植物人状态,由医院护士护理,医疗费已包含护理费用。家属等人聘请的护理人员属于医疗之外的护理,是为了帮助汤达洲日常排泄、按摩。且按摩费用收据均是联号、统一书写,并不是按收据上显示的收款时间书写。汤达洲家属等人向广州日报要求支付各项费用时,从未主张过有按摩费支出,故该按摩费用不应支持。据此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广州日报赔偿陈焕兰、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358187.4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陈焕兰、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承担。二审中,广州日报表示撤回第三项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共同答辩认为:一、关于广州日报有异议的9722元医疗费,陈焕兰等七人在2014年10月29日因广州日报预付的医疗费用不够,自行刷卡8000元和支付现金1722元,广州日报提到的81583.8元和5420元两次退费实际已分别计入下一周期医疗费账户,不存在退费抵扣补缴款的情况,一审判决医疗费损失87796.50元正确。二、关于护理费,受害人汤达洲处于植物人状态,根据一般常识和广州司法实践推断一人无法24小时全天看护,且护理费为法定项目,不因是否曾主张过而丧失受偿的权利。三、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变更,由于一审开庭时省高院发布了《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更新了上一年的统计数据,因此汤达洲家属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并非一审法院擅自变更。四、受害人汤达洲处于植物人状态长达2年半,给家属造成长时间精神压力和折磨,且其配偶陈焕兰在受害人逝世一年内已于二审期间离世,当然属于精神损害严重,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符合广州地区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标准。五、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是广州日报提出的,鉴定报告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且死亡赔偿金不包含鉴定费用,因此鉴定费应当由广州日报承担。六、按摩费已实际支出,根据“补偿性赔付原则”,应支持汤达洲家属等人已支付的必要费用。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同意一审判决,其已对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履行完毕。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3月13日,陈焕兰在广州市某某某街6号家中去世,广州市黄埔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陈焕兰的父亲陈某彬、母亲何某某均已经死亡几十年。陈焕兰的法定继承人为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再查明,汤杰平作为家属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收条载明:“家属汤杰平收到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3日¥57905.90元10月9日¥50000.00元12月24日¥40000.00元伤者汤达洲的医疗费款共壹拾肆万柒千玖百零伍元玖角零分元(¥147905.90元)”。二审中,广州日报向本院陈述:受害人家属主张的医疗费87796.5元中有9722元实际已由广州日报支付,该款项已在广州日报缴纳的医疗费退费中予以抵扣。该款项属于汤杰平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中相关款项的一部分,从收条内容上看不到存在9722元的金额,是因为该9722元已经包含在该收条的总金额147905.90元当中。广州日报、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保险公司均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9972元医疗费,受害人汤达洲的家属在一审期间已提交2014年10月29日的刷卡凭证和现金缴费凭证予以证实,且广州日报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9972元已在其所缴纳的医疗费退费中予以抵扣。另从2014年12月24日的收条内容上无法证实汤杰平代收医疗费147905.90元与该9972元的关联性,广州日报主张该9972元已包含在2014年12月24日的收条的款项中依据不足,故原审认定医疗费87796.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对广州日报关于医疗费应为78074.5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医嘱建议汤达洲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故除了已实际支付的护工一人的护理费50440元外,原审增加家属一人护理900天8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72000元,合计总护理费122440元,没有超过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广州日报认为汤达洲在ICU治疗期间无法接受护理、应扣除该期间的护理费用,主张护理费应按一人护理,以130元/天计算852天共11076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经过及汤达洲死亡的后果,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要求予以调整为5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汤达洲在案涉事故中受伤致意识呈浅昏迷状态、住院时间长达900天,其家属应广州日报要求在其浅昏迷状态期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残而产生的鉴定费是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且该费用发生在汤达洲死亡之前,故该费用应认定为本案损失,广州日报应予以赔偿。故广州日报主张因其已承担死亡赔偿金不应再承担评残鉴定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按摩费,按摩费并非交通事故所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法定赔偿项目,且广州日报已经支付了护理费,汤达洲家属再行主张按摩费无依据,一审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汤达洲家属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故本案的损失合计为618092元,其中医疗费87796.5元应由广州日报负责赔偿;余下损失530295.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8040元,剩余部分432255.5元由广州日报负责赔偿。综上,陈焕兰已于二审期间死亡,本案的诉讼主体予以相应变更。广州日报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98040元。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520052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3856元,由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负担30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63元,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988元。二审受理费1036元,由汤玉梅、汤小梅、汤立平、汤咏梅、汤艳梅、汤杰平负担141元,由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89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宾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余军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