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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魏望兵、九江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望兵,九江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魏望兵,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九江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九江市大中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程鑫铭。魏望兵申请九江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望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