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金亨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金亨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金亨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金光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1571-X。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88133393C。法定代表人:刘洪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金亨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金亨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蒋洪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