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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文学岩、薛雯雯、阎秀惠与王作霖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学岩,薛雯雯,阎秀惠,王作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文学岩,女,1969年5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薛雯雯,女,1995年8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阎秀惠,女,1943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聪,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玲玮,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作霖,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系大连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文学岩、薛雯雯、阎秀惠与王作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楼房一处,已办理抵押,本案已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没有查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