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民催6号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237号第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1920713M。法定代表人:沈萍华。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5763527,出票人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收款人为张家港市迪尔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3日,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