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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邮政诉刘佳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刘佳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5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31号。代表人:齐永华,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河,男,该行清收办主任。被告:刘佳丽,女,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诉被告刘佳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透支款及滞纳金共计7571.64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被告刘佳丽向原告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核准后为其办理6228100043505131号信用卡普卡1张,并邮寄交付被告。2014年12月8日,被告激活该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571.6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现被告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被告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账单复印件各一份,二龙山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时,承诺遵守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对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达成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章程和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终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571.3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571.3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付额为准),由被告刘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大巍人民陪审员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