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执4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洪国明、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国明,王玮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44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洪国明,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玮琦,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洪国明与王玮琦(2017)浙0803执4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案件参与被执行人王玮琦房产拍卖款分配,分得13289元,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398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