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超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197号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雯,公司员工。被告:万某某,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