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