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告郝永刚、何晶晶、葛延江、何维、苏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郝永刚,何晶晶,葛延江,何维,苏学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64-1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负责人席晓波,系该行行长。被告郝永刚,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何晶晶,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葛延江,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何维,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苏学刚,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告郝永刚、何晶晶、葛延江、何维、苏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学刚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学刚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