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与绵阳新金龙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绵阳新金龙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146号原告: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罗仁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传辉,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新金龙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邹健,具体职位不详。原告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新金龙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