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33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86年8月2日生,住。被告:卫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