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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翠方、曹沛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翠方,曹沛君,刘春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564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清非办经理。被告:朱翠方,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沛君,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刘春成,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翠方、曹沛君、刘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翠方、曹沛君、刘春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