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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瞿海花与雷文富、周兴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海花,雷文富,周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保52号申请人瞿海花,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雷文富,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周兴美,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瞿海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雷文富、周兴美共有的位于盘县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分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涵》,责任限额为40395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以(2017)黔02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查封被申请人雷文富、周兴美共有的位于盘县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文富、周兴美共有的位于盘县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