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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袁群超与高近民、吴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群超,高近民,吴石英,王忠海,张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80号原告袁群超,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近民,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吴石英,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忠海,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瑞敏,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袁群超与被告高近民、吴石英、王忠海、张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群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袁群超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袁群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