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袁群超与高近民、吴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群超,高近民,吴石英,王忠海,张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80号原告袁群超,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近民,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吴石英,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忠海,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瑞敏,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袁群超与被告高近民、吴石英、王忠海、张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群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袁群超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袁群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