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万龙与籍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龙,籍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2号原告:张万龙,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籍传伦,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张万龙诉被告籍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万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伦申请撤回对被告籍传伦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万龙负担。审 判 长 周 程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