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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万龙与籍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龙,籍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2号原告:张万龙,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籍传伦,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张万龙诉被告籍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万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伦申请撤回对被告籍传伦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万龙负担。审 判 长  周 程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