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5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