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6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苏来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苏来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6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汤沐路35号。负责人:张学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廷沛,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锡海,男,该行职员。被告:苏来远,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屯煤电公司江苏路西侧上海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苏来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