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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成辉与冯宜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辉,冯宜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赵成辉,男,生于1978年6月27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冯宜卓,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户籍所在地景泰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成辉与被执行人冯宜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成辉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宜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冯宜卓向申请执行人赵成辉给付欠款2.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共计22405元,被执行人冯宜卓已执行1000元,其余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冯宜卓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