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宗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宗耀,曾用名谭宗跃,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伍昭,湖南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宗耀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斌、被告人谭宗耀及其辩护人伍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谭宗耀3次入室窃取他人现金及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7184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谭宗耀路过隆回县荷田乡长南村时,看到马某1、马某2兄弟正在家中办理丧事,认为办丧事的人家肯定有钱,便决定晚上去偷钱。当晚21点左右,被告人谭宗耀窜至马某1家附近,通过爬窗入户方式进入马某1家二楼卧室,将马某1放在沙发上的衣服和一台华为牌TIT-TL00型智能手机拿到一楼的厨房,从衣服里找到一叠百元面值的现金和证件等物品。被告人谭宗耀拿着现金和手机从马某1家走出去后,看到旁边马某2家二楼的走廊比较矮,便找到一架楼梯,通过架梯入室的方法进入到马某2家,进入一楼卧室,拿着马某2的裤子走到屋外,从裤子里找到一些现金,在返回的路上,被告人谭宗耀清点了所盗现金,从马某1家盗得现金10000元左右,从马某2家盗得现金1200元左右,后陆续被其挥霍一空。华为牌TIT-TL00型手机被其用于自用。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4元。二、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谭宗耀路过隆回县岩口镇梅塘村时,看到王某2家中在办理丧事,决定晚上去偷钱。当晚21点左右,被告人谭宗耀窜至王某2家周围,通过爬窗户的方式进入王某2家,进入一楼卧室,拿起当晚留宿的王某1的衣服走到灶屋,从衣服里面找到一叠现金,拿着现金走出王某2家。在返回的路上,被告人谭宗耀清点了现金共10000元,后大部分被其挥霍。三、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谭宗耀路过隆回县岩口镇应塘村时见到彭某、罗某夫妇正为儿子办结婚酒,决定晚上去偷东西。当晚20点左右,被告人谭宗耀窜至彭某家附近,一直等到次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谭宗耀认为彭某家都已经睡熟后,攀爬围墙通过二楼浴室窗户进入房内,推开二楼一间卧室的窗户,看到床头柜上摆着一个棕色手提包,被告人谭宗耀找到一根木棒,用木棒把手提包挑了出来,得手之后,被告人谭宗耀逃至隆回县荷田乡背溪亭子附近的山上,清点手提包里的钱物,包里一共有95050元左右现金和一些证件、户口本等物品。被告人谭宗耀将90000元现金用皮箍箍成九捆又放进手提包里,在清点现金时还遗失了5000元现金,另外50元左右的零钱放入自己的皮包里。被告人谭宗耀回家后将这90000元现金藏在其家后面的山上,破案后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宗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1、马某2、王某1、罗某、彭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2、丁某、阳某1、阳某2、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痕迹检验鉴定书;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赃款90000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彭某、罗某;被告人谭宗耀的亲属退还赃款5050元,并赔偿损失14950元给被害人罗某;被告人谭宗耀的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0940元给被害人马某1、退还赃款人民币1200元给被害人马某2、退还赃款10000元给被害人王某1。被害人罗某、王某1对谭宗耀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退赃协议、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宗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宗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谭宗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宗耀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罗某、王某1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宗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罗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