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栋昌与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金彐生猪养殖场、王彐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栋昌,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金彐生猪养殖场,王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徐栋昌,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金彐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组。投资人:曹金萍,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彐平,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徐栋昌与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金彐生猪养殖场、王彐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徐栋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了解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金彐生猪养殖场即将拆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