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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耀珍与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耀珍,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695号申请执行人马耀珍,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周。马耀珍与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3814-38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马耀珍等12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63693.64元,其中马耀珍8822.34元。根据马耀珍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22.34元,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