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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春雷、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雷,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86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文民,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马春雷,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邢丽,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文民与被申请人马春雷、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文民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886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马春雷、邢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国际10号楼××室(房产证号为:00××76)房产一套。2017年7月24日,朱文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8860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马春雷、邢丽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8860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朱文民与马春雷、邢丽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朱文民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春雷、邢丽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春雷、邢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国际10号楼××室(房产证号为:00××76)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