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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广明与杜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明,杜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350号原告:徐广明,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祥,利辛县阚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运兵,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徐广明诉被告杜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广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祥、被告杜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砖款贰拾壹万陆仟陆佰贰拾元(216620元);2.本案的诉讼费以及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杜运兵拖欠徐广明砖款216620元,徐广明多次打电话、到家中催要,杜运兵分文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广明起诉至法院。徐广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徐广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广明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杜运兵欠徐广明砖款216620元的事实。杜运兵辩称,杜运兵拖欠徐广明216620元是事实,但是现在没有钱还。杜运兵未提举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徐广明一直给杜运兵送红砖,砖款总计117万左右,2016年1月1日双方结账后,杜运兵还拖欠216620元,杜运兵于当日书写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徐广明红砖款贰拾壹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216620元)。以上条据作废欠款人杜运兵2016.1.1号”。后经徐广明多次催要,杜运兵一直未偿还欠款,徐广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杜运兵从徐广明处购买红砖并向徐广明支付价款,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杜运兵从徐广明处购买红砖后,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杜运兵拒不支付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杜运兵对拖欠徐广明砖款216620元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徐广明要求杜运兵支付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杜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广明砖款216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杜运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