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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2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丰泽涂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丰泽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市振兴铸造厂,施明荣,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1406室,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马振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丰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1号路88号第一幢,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江峰,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市振兴铸造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清泉,组织机构代码:XXX。代表人:施明荣,厂长。被执行人:施明荣,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蒋群,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新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丰泽涂料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1号路88号第一幢厂区内机器设备一批及办公设施等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377612元【详见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孚资评字(2017)第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对上述资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表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20000元接受上述资产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丰泽涂料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1号路88号第一幢厂区内机器设备一批及办公设施等资产【详见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孚资评字(2017)第3号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产作价377612元,交付申请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案款。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