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文矛与广州市迅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矛,广州市迅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余文矛,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迅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号之一B幢5号铺。法定代表人:蒋美萍,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文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迅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4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