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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赵修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赵修印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529号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1号五环大厦8-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453X1法定代表人:何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正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修印,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修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