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07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女,该公司职员,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女,该公司职员,住。被告:李静,男,1982年2月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