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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曾林树、余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曾林树,余昌翠,何龙道,雷兴粉,王连颂,曾庆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1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6765759045,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七花广场民族村左侧。负责人:殷家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武,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林树,男,1966年0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被告:余昌翠,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被告:何龙道,男,1986年0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被告:雷兴粉,女,1989年05月04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被告:王连颂,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被告:曾庆竹,女,1972年0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被告曾林树、余昌翠、何龙道、雷兴粉、王连颂、曾庆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镜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