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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扶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522号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轧钢路。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春,男,汉族,1965年3月5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湖南博长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扶某。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桂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扶桂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