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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发举与杨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举,杨方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099号原告:冯发举,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方波,男,汉族,1994年10月9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冯发举与被告杨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冯发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发举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祥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