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发举与杨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举,杨方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099号原告:冯发举,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方波,男,汉族,1994年10月9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冯发举与被告杨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冯发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发举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祥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