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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特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与周树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周树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42号申请人: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171号飞鹏工业园综合楼1-2层。法定代表人:谢艳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树元,男,汉族,1994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恩,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狮中通”)与被申请人周树元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34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龙狮中通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总金额及多项单项金额均远远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龙岗区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错误的将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仲裁裁决认定工伤补偿标准及工资金额的事实错误。法庭调查期间,申请人龙狮中通撤回撤裁申请书中的第二项。有关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见撤裁申请书及庭审询问笔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狮中通申请撤销上述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为:仲裁裁决总金额及多项单项金额均远远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案裁定为终局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系对劳动者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的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上述请求并不受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限制。因此,劳动仲裁裁决认定该项属于一裁终局,并无不妥。劳动仲裁裁决的第二、三项,则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范围。故申请人龙狮中通的该项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34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