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执异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刘玉萍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异694号案外人:刘玉萍,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大学,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表人:张铁岩,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温勇,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学校教师,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闫宇,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学校教师,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苗龙。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大学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玉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列当事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沈法执字第505号。在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X号:(一)卷号4-X,面积5218平方米的房屋,(二)卷号4-X,面积3793.52平方米的房屋,(三)卷号4-X,面积3835平方米的房屋。案外人请求解除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X号X栋X单元X楼1号建筑面积39.1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理由为:2005年10月28日案外人从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房屋,入住至今并支付全部价款。经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落款日期标注为2005年10月28日的《预购房协议》中记载:刘玉萍以总房款71,000元向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案外人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中记载: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向刘玉萍出具金额为71,000元的收款收据。此外,案外人还提供了其缴纳物业费、电费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形式上可以证明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已支付约定价款,且房屋交付案外人占有。现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存有过错。因此,案外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郑竹玉审 判 员 史永成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