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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春风与倪秀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风,倪秀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719号原告:胡春风,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秀琼,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胡春风与被告倪秀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春风于2017年7月25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春风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