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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晓亮与王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亮,王蕾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716号原告:胡晓亮,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肇基,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蕾清,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胡晓亮与被告王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胡晓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1419元,由原告胡晓亮负担。审 判 员 沈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