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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东升申请执行秦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升,秦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12号申请人:刘东升,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秦志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刘东升申请执行秦志伟民间借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东升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第391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公众号“”